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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窗体顶端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在有偿的基础上,以合同的方式获取各类物品和服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其中,物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而服务则是指除各类物品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凡资产处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学校资产处在执行采购项目时,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论证及审批,未经论证及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六条 为确保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需强化采购计划的统筹管理。应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以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七条资产处对于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申购单,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这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第八条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学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在采购过程中,若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必须主动回避。若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申请其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为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与公正,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小组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并吸纳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学校的招标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二)制定和优化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三)讨论并决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成员构成;(五)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审议并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六)讨论、审议并决策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第十条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监管机制。为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学校设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该小组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各关键环节进行严密监督。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校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为监督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二)与资产处密切配合,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三)对招标采购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受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理,维护学校和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为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第十一条学校招标采购须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抽选方式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以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占据三分之二以上,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方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资产处在审理申购事宜时,若申购价值超过五十万元(含),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如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第十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将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二)邀请招标: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邀请其参与竞标。(三)竞争性谈判: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无需竞标。(五)询价采购: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三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以确定供应商。第十五条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条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一般项目由资产处会同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确定,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五章招标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20日,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项目论证报告;(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三)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四)拟订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四)组织招标文件答疑;(五)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六)组织开标、评标,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七)发出中标通知书;(八)审查与会签合同。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四条对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办理。第二十五条对突发事件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超过合同价款10%的,一般项目由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追加预算手续。第二十七条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资产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三十条资产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规章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资产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管理办法,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03-13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资产管理员岗位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资产管理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资产管理办法》(海科综字(2024)19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部)处(室)的资产管理员管理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各院(部)处(室)作为资产管理二级责任部门,须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一)院(部)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二)行政部门指定一名在职人员担任。第四条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保持岗位稳定,确需调整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资产处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管理细则;(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耐用品的申报、验收、资产管理,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三)负责资产验收过程中的保管、验收后维护维修、对账及报废申报等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四)负责确定本部门资产被配置者或具体使用人,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张贴或督促具体使用人张贴学校的资产条码标签;(五)掌握本部门资产分布情况,协助资产被配置者或具体使用人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六)协助主管领导,针对贵重仪器设备开展保养督促工作,确保保养措施落实到位;(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处,做到账、卡、物三合一相符和归档工作。第四章管理规范第六条资产异动管理(一)资产增减变动须经资产管理员登记核实,并在保管栏中签字后方可到学校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需办理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手续不清,不得离岗,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学校资产处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各院(部)处(室)资产管理员名单
03-13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额,以保证其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和承诺的履行。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第二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分为两种:1.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需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5000元保证金;2.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需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10000元保证金。第三条保证金的缴纳应按照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进行,具体标准按照第五条执行。第二章保证金的管理第四条保证金的管理包括缴纳、退还和使用等方面。第五条招标人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收据。第六条保证金的退还遵循以下原则:1.投标人中标后,保证金不退还,用于支付专家评标议标服务费;2.投标人未中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无息退还。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金应全部用于保证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2.保证金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第三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根据招标采购流程要求,需要邀请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共同评标议标。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评标议标费。第九条对于校外专家的咨询服务,每次服务费用为600元/人次;100万及以下招标额度;100万以上招标额度的每次1000元/人次。校内专家上班时间内不支付服务费,休息时间及节假日时间向其支付300元/人次服务费。第四章保证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第十条招标人应加强对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和使用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并保证其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和承诺的履行。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者有恶意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03-12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赠送、奖励、调拨、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预算、奖金、捐款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学校,都要在资产处登记入账,按学校相关制度统一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级与院、部、处、室二级管理的体制。1.校级管理资产处代表学校対全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全校仪器设备资产账目;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2.院 (部)处 ( 室) 管理各部门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配备1名专职(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分类明细账,做到账、物、标签三相符。各部门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申请购置报告、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并做好记录工作。负责进行对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修卡、运行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的登记与统计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对重要或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常见故障的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资产处负责进行资产登记。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交由学校采购部门负责完成包换、索赔工作。第六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部门要制订仪器使用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七条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使用。第八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对特殊仪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操作。第三章仪器设备调拨、处理第九条资产处负责定期进行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要及时核对检查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账物标签登记情况。及时上报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清单,杜绝闲置和浪费。资产管理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进行全校调拨处理。第十条规范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流程。确因技术落后、使用年限过长、严重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使用的或维修费用过高(一般为维修费用达到原值的一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各部门报废仪器设备时,需说明报废理由,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和报废鉴定说明,由资产处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经学校领导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予以报废。第十一条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若在校内调拨,需经转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资产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
03-12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设备维修经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学院、各部门设备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条各部门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应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教务处、资产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三条仪器设备在保质期内的,其维修由供货质保单位负责维修;仪器设备超出质保期的,采取校内维修和校外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大型或贵重设备维修,使用部门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后再实施维修。第五条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多媒体等常用办公设备,可由各部门通过办公经费确定维修。第六条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凭校领导批准后的《设备维修申请表》,并按学校的财务报销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制度,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避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
03-12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保障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管理范围第一条凡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第二条单价不超过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第二章购置、验收第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及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执行设备购置论证制度。首先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编制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向教务处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报分管校长审核。论证的主要内容:1.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4.配套设备和附件、预期使用率、运行和维护费用、设备共享程度、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方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论证报告需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资产处负责交学校采购部门组织采购。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到货后由资产处、教务处、财务处、相关专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依照采购合同进行实物验收。内容如下:1.检查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2.根据合同条款和装箱单清点主机和附件数量及规格型号。3.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开机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及可靠性。4.认真填写仪器设备数量、质量验收单,并附以说明性能合格的主要数据表。5.进口仪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结束前20天,由学校办公室、采购部门、资产处会同海关及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第三章使用、维修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填写详细的使用记录,按日记记录该仪器的使用和维修情况,根据记录统计仪器的使用率。第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做到防潮、防震、防尘,定人保管,定期保养、校验并上报情况。使用设备事先要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设备带病工作。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对精密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良好状态,但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第九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严防事故发生,若发现故障和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资产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维修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存档。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由学校采购部门、资产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资产处、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原件归口学校档案馆管理。档案内容:申请购置文件、学校领导及批复文件、论证文件、采购合同、商品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装箱单、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有关技术资料。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
03-11
2026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低值耐用品属于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行政和后勤正常开展工作的物资保证。为进一步提高低值耐用品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和闲置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低值耐用品范围: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下、50元及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第三条低值耐用品实行统一建账,实行院(部)、处(室)中心二级管理。资产处按部门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账,定期下发低值耐用品清单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按学校《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低值耐用品任何人不准私自带出学校,需借出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第六条对无修理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七条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低值耐用品若在校内调剂,需经转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资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
08-22
2025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资产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各类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包括用学校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国家、地方支持建设项目,并由财政支出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建筑及在建工程、图书类、档案类等。第三条资产管理在学校领导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资产分类及归口管理第四条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种类对应学校相关机构设置,确定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类、低值耐用品类归口资产处管理;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无形资产(校名、校誉等)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归口科研处管理;建筑及在建工程归口后勤与基建处管理;图书类归口图书馆管理;档案类归口档案馆管理。第五条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对其所属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具体责任。(一)执行国家、学校对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对本单位管理及使用的学校资产的账、物、标签进行日常管理及核验。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六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使用单位计划、资产处购置、资产处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七条资产配置及采购计划应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行政工作需要的;(五)其他情形。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物、标签相符。第十条学校对于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第十一条教职工校内工作调动,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处在人事处的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四条学校处置报废资产,要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第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学校财务处。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调剂第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学校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所属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物、标签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资产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报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处负责对全校进行调剂;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报请理事会通过南昌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剂。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资产处及时录入相关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掌握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第二十条采购到校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资产处和使用单位据此进行资产建账、立卡、贴标签工作。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条款同时废止。
03-30
2017
场地、设施、设备管理程序
1 目 的 规范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流通的过程,确保场地、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教学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教辅设备和实训场地的管理和控制。3 职 责3.1 分管校领导负责全校教学设施、设备及实训场地的监督管理。 3.2 资产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造册,教学实训设备的维修管理,对教务处和海事学院上报的购置计划进行比价,经校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3.3 后勤处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的维修管理。3.4 海事学院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的申报和验收,以及实训材料的计划申报、验收、使用和管理。4 工作程序4.1 设施设备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采购管理、验收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4.2 计划管理4.2.1 海事学院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结合现有设备存量和使用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学年资产采购计划。4.2.2 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制定资产的成组配套计划,满足教学需求。资产购置计划,要体现当今时代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要保证落实设备安装场地,落实设备操作人员。4.2.3 设备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4.2.4 海事学院应在每年6月初前,提出下学年补充、更新设备计划及预算,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4.2.5 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计划,由海事学院提出,经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论证,报相应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4.2.6 设备购置预算一经批复,海事学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改、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改计划项目,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4.3 采购管理4.3.1 海事学院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及经费情况,及时将具体采购项目清单和设备型号、技术指标等材料报送资产处组织实施,确保采购任务按期完成。4.3.2 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4.3.3 采购方式主要为询价采购形式。4.3.4 购置申请审批后,由资产采购科进行比价。报校长、理事长审批后,确定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协议。4.3.5 采购合同必须由校长、理事长共同签订或校长、理事长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方可生效。4.3.6 采购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采购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资产采购科应将合同副本报档案馆存档。4.3.7 对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管理。4.3.8 资产采购科应建立采购资料管理信息库,对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及设备验收报告等实施归档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项目单位应将资产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运单、装箱单)与设备技术资料一并归入技术档案管理。 4.4 验收管理4.4.1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设备申购时,应考虑设备安装场地所涉及的水、电、等基本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4.4.2 资产验收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采购合同履约结果,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要按照采购合同与设备清单进行验收。4.4.3 数量配置验收。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资产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厂商、数量及价格。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4.4.4 技术质量验收。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4.4.5 验收结束后,必须在《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数量验收单》《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质量验收单》《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单》上填写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是否同意验收等意见,各方代表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名。4.4.6 资产采购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时,只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场地、设施、设备核验整改表》,由资产处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采购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合格后方能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单》,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4.5 使用管理4.5.1 海事学院负责教学设备的使用、管理,教学实验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使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管共用,并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实现设备的增值和保值,教务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4.5.2 海事学院实验室在教学实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及时认真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4.5.3 教学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修,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4.5.4 设备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采购单位负责联系厂家或供货商维修;质保期以外设备的一般性修理或维护性保养由海事学院自行承担,经费由各二级学院维修专项经费支出。4.5.5 重大维修或使用单位无力自行修复的设备维修项目,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报资产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处根据每年学院下发的设备维修经费额度,联系或委托设备使用部门联系专业公司修理。4.5.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资产处申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按检验意见,督促整改,并保存检验报告书。4.5.7 海事学院按学校规定管理所属实训场所。实训场所应该张贴学生操作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规定等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4.6 教学设备处置4.6.1 教学设备因达到使用年限、损坏、老化等造成无法修复,应及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4.6.2 资产处负责组织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纪检部门等部门对报废物品和残值进行处理,所得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处。4.6.3 对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教学设备,填写《固定资产内部交接单》,由资产处统一调拨,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4.7 外租场地和设备管理4.7.1 由于教学和培训需要租用校外场地或设备时,教学和培训单位依据主管机关的 有关规定,对外租场地或设备进行安全性和符合性的评估,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经教学和培训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租用手续。 4.7.2 外租场地或设备费用,纳入海事学院学生实习专项经费管理。4.7.3 后勤处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的维修管理 申请部门(人)填写《后勤维修申请单》→后勤处接单安排维修工→维修工维修→申请部门(人)验收。 4.8 流程图4.8.1 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流程5 支持性文件 5.1 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HNKJ/C2/65 5.2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HNKJ/C3/46 5.3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HNKJ/C3/47 5.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HNKJ/C3/49 6 质量记录 6.1 资产申购表 HNKJ/C4/0601-1 (资产处保存,长期) 6.2 资产数量验收单 HNKJ/C4/0601-4 (资产处保存,长期) 6.3 质量验收单 HNKJ/C4/0601-5 (资产处保存,长期) 6.4 固定资产入库单 HNKJ/C4/0601-7 (资产处保存,长期) 6.5 资产入账明细表 HNKJ/C4/0601-8 (资产处保存,长期) 6.6 资产内部交接单 HNKJ/C4/0601-9 (资产处保存,长期) 6.7 场地、设施、设备核验整改表 HNKJ/C4/0601-10 (资产处保存,长期) 6.8 资产处置申报表 HNKJ/C4/0601-11 (资产处保存,长期) 6.9 后勤维修申请单 HNKJ/C4/0601-13 (后勤处保存,5年) 6.10 食堂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表 HNKJ/C4/0601-14 (后勤处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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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2000年3月22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制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