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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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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在有偿的基础上,以合同的方式获取各类物品和服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其中,物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 的物品;而服务则是指除各类物品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资产处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处在执行采购项目时,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论证及审批,未经论证及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六条  为确保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需强化采购计划的统筹管理。应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以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 资产处对于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申购单,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这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 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学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在采购过程中,若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必须主动回避。若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 员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与公正,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小组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 组长,并吸纳相关主管部门参与。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招标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

(二)制定和优化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并决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成员构成;

(五)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审议并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议并决策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监管机制。为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学校设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该小组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各关键环节进行严密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校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为监督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二)与资产处密切配合,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对招标采购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受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理,维护学校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为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须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抽选方式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以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评审专家 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占据三分之二以上,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审专家组 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处在审理申购事宜时,若申购价值超过五十万元(含),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如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将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

(二)邀请招标: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邀请其参与竞标。

(三)竞争性谈判: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无需竞标。

(五)询价采购: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三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以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的 ;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般项目由资产处会同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确定,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20日,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四)拟订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五)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

(六)组织开标、评标,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与会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超过合同价款10%的, 一般项目由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批,重大项 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 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规章及时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管理办法,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