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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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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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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份。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论采用何种渠道 (购置、赠送、奖励、调拨、 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预算、奖金、捐款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学院,都要在资产处登记入帐,按学院相关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级与二级学院、部、处、室的二级管理体制。

    (1)校级管理

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全校仪器设备资产帐目;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

    (2)二级学院、部、处(室)管理

各部门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配备1名专门的资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分类明细帐,做到帐、物、标签三相符。各部门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申请购置报告、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并做好记录工作。负责进行对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修卡、运行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的登记与统计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对重要或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常见故障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处负责进行资产登记。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交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部门要制订仪器使用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对特殊仪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调拨、处理

第九条  资产处负责定期进行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要及时核对检查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账物标签登记情况。及时上报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清单,杜绝闲置和浪费。资产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进行全校调拨处理。

第十条   规范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流程。确因技术落后、使用年限过长、严重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使用的或维修费用过高(一般为维修费用达到原值的一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各部门报废仪器设备时,需说明报废理由,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和报废鉴定说明,由资产处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经学校领导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若在院内调拨,需经转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资产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

第十三条  教职工院内工作调动,应及时到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处在人事处的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