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额,以保证其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和承诺的履行。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二条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分为两种:
1.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需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5000元保证金;
2.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需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10000元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纳应按照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进行,具体标准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二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四条 保证金的管理包括缴纳、退还和使用等方面。
第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第六条 保证金的退还遵循以下原则:
1.投标人中标后,保证金不退还,用于支付专家评标议标服务费 ;
2.投标人未中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第七条 保证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金应全部用于保证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2.保证金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第三章 保证金的用途
第八条 根据招标采购流程要求,需要邀请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共同评标议标。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评标议标费。
第九条 对于校外专家的咨询服务,每次服务费用为600元 /人次;100万及以下招标额度;100万以上招标额度的每次1000 元/人次。
校内专家上班时间内不支付服务费,休息时间及节假日时间向其支付300元/人次服务费。
第四章 保证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保证金的缴纳、退还和使用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并保证其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和承诺的履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者有恶意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