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属于学院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和后勤正常开展工作的物资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低值耐用品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和闲置流失,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范围: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下、50元及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实行统一建帐,实行二级学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资产处按部门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定期下发低值耐用品清单进行对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按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任何人不准私自带出学校,需借出时,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对无修理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经校级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条 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若在院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办理移交手续 。
第九条 教职工院内工作调动,应及时到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处在人事处的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