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学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审议全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机构。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就业办、校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评优评奖、学生违纪处分等学生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挂靠学生工作处,设秘书长1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秘书处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学生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二)审查年度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听取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四)向校领导班子汇报学生工作;
(五)研究和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评奖、评优的审核和推荐;
(八)负责组织修订《学生手册》;
(九)协助教务处推动学风建设工作;
(十)协助校团委发展学生社团工作;
(十一)审查和决定违纪学生的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二)处理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应由秘书处整理议案,提交会议;未经秘书处整理的议案,一般不能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两至三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采用表决制,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通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议题涉及的相关利益人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会议讨论与表决。必要时,可以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指定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