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龙校区管委会、各院(部)处(室):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 2023—2024学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4年6月11日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本科高校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职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中所属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较强的创新精神与较好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认定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出现本章第五条第三款情况的,但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工处审核撤销处分后,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考取了国内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等);
(二)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专业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者。本专业领域知识竞赛、学术评比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申请人须获得以下相应奖励之一:
1.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省级或省级片区个人项目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体育竞赛项目: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排名前八名,省级或省 级片区个人项目排名前四名。
2.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 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省级或省级片区一等奖前四名,省级二等奖前三名。体育竞赛项目: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排 名前八名,省级或省级片区集体项目排名前四名。
(三)在修业年限内以第一作者在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一部(独著或合著排名前三名);或在省级 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含两篇) 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品一篇(含一篇) 以上,且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论文答辩。或取得与 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第一署名),经学校科研处认定的级 别相当的其他科研成果,且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论著、专利者,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及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刊数据库、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页。
第七条 毕业当年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制内,可申请返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学分要求,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 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XX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XX 年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表》,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后,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终审,决定并公布授予、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
(五)校学位办在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并将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或公告方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六)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公示期满后,校学位办向未被提出异议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学 位办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复审,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位办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学籍者;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 不端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 一经核实,将撤 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通 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告。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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