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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发表时间:2025年07月08日
浏览量:10

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校内各单位: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2025学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5年7月8日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学校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批准立项项目、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教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经本校教师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机构评审批准后立项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项目按照来源依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

国家级:指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部司局级机构直接立项的项目。

省部级:指由教育部直属单位(主要社团)、国家一级学会、国家一级协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职业院校/基础教育)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直接立项的项目。

厅局级:指由海南省(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海南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海南省学会直接立项的项目。

校级:由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务处直接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一般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自筹项目、专项委托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和教研水平的提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现实问题,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对提升学生素质和能力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要求

 项目遵循学校组织申报、择优推送立项、重点支持及培育成果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接到申报通知后,根据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需求,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送与立项工作。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申报非学校组织开展的项目需提前向学校申请报备同意后申报。

 申报项目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为我校在职教师

一般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须有2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6岁。具体执行以项目发起申报组织的文件要求为准。

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同一批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申报1个项目,项目组成员参与(含主持申报)项目不能超过3个。项目负责人合理组建项目组,如项目组成员有校外人员参加,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具体执行以项目发起申报组织的文件要求为准。

历年立项未结题和被撤项自撤项发文之日起3年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同类项目直至结题和期满。

已在其它单位申请立项或已立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和项目申报书要求按期申报。项目获得立项后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和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期提交中期报告和验收结题等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

(一)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有师德师风问题;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三)已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其他单位立项的研究项目或其子项目。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领域、方向与选题,统一填写教改项目申请书。各教学部门依照学校下达的项目推荐要求开展初次评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教务处。

(二)限额项目先由学校教务处全部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最后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立项与向上一级报送。项目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类别的,同一项目只能择一参评与向上一级申报,不交叉参评与报送。推送省级未立项的海南省教育厅教改项目自动认定为校级同等级项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重新提交参与次年项目的评审。其他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申报发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推送,未立项不予立项校级项目。

(三)学校教务处需将项目评审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再下发立项公文和向上一级报送。

第十一条 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鼓励高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申报省教育厅项目。支持多所高校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期成果按照项目发起文件的标准执行,其中,校级重点项目预期成果最低要求为2篇论文、1篇研究报告或者3篇论文;校级一般项目成果最低要求为1篇论文、1篇研究报告或者2篇论文。所发论文必须在知网、万方、维普平台可检索且有备注项目来源、名称与编号。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项目参照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项目管理责任与权限

十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中期报告、结题材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填报项目申请书,签订项目任务书。

依法依规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按照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进展和中期报告,按时提交结题报告。

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延期、终止项目等重大事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四 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组织立项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协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监管项目经费使用。

(五)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社科、教育和财政管理部门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负责制定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十五 学校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财务部门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支付项目经费和项目决算;项目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保障研究实验条件及其他配套条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实施审计和监督监察。

十六 结项的教改项目都需在学校质量工程管理平台登记,准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申报与结项材料以及经费情况。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承担教学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时间一般在1—3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结项年《变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待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当年申请延期项目超过3项及以上的单位,学校将核减当年年终绩效和次年的教改项目申报数额。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项目变更材料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须变更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变更登记表,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

(二)项目成员变更。项目主持人可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在遵守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研究需要和进展情况自主调整团队成员。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申请。

(三)项目成果变更。一旦立项,以立项文件预期成果进行项目研究和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变更。特殊情况须变更,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申请。

(四)项目申报发起单位有专门项目管理系统或者平台的,项目变更材料需要同步提交系统或平台。

第二十条 研究期过半的项目需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开展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中期检查由教学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学校备案(省级教改项目以学校下发通知为准)。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或中期进展结果不合格的教学部门,学校将扣减当年年终考核绩效和次年的教改项目申报数额。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做出经费决算,经学校审核,批复项目终止,收回结余经费,并作出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项目。

(一)项目执行期过半,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第一次申请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再次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五)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且未主动申请终止或变更项目主持人的;

(六)项目主持人离职、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且未主动申请终止或变更项目主持人的;

(七)项目承担学校或主持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管理不力或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项目申报发起单位支持到账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合作企业支持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4.会议费: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结题费、鉴定费等。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出版费等;

8.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及团队在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使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项目所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开支数额,在报送结题材料时一并报送教改项目的经费决算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预算执行,经费支出进度与项目研究进度相匹配。原则上项目启动预支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中期检查后可报销总经费的50%,正常结题后可报销剩余经费。

第二十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财政资金

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九 项目应尽快使用已拨付经费,结题后1年内所有经费报销完毕,如1年后还有未使用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三十 项目因故终止执行、被撤销和未通过结题验收,前期已拨结余经费不再受理报销申请,追回50%已支出经费。

三十一 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其以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仍留在校内,项目可继续完成并使用省里拨付经费和学校配套或支持经费,研究成果归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参与教改项目的积极性,逐步改善学校的教改研究条件和提升学校的整体教改研究水平,学校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并纳入学校质量工程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具体配套标准见表1:

1:教改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项目等级

配套标准

国家级

到账经费<5万元,配套5万。

5万元≦到账经费<50万元,1:1配套。

到账经费50万元,配套50万元。

自筹项目3万元。

省部级

到账经费<1.5万元,配套1.5万元。

1.5万元≦到账经费<30万元,1:1配套。

到账经费30万元,配套30万元。

自筹项目1.5万元。

厅局级

到账经费<1万元,配套1万元。

1万元≦到账经费<10万元,1:1配套。

到账经费10万元,配套10万元。

自筹项目1万元。

校级

重点项目2万元,一般项目1万元。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在研究期限内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应及时结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书、任务书、财务决算表及研究成果等。

(二)学校相应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结题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并组织结题评审。

(三)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通过结题审核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省级教改结题由省级下发结题通知为准。

第三十六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规范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例:本文系2024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工科下虚拟仿真在物联网通信技术教学创新的应用研究Hnjg2024ZD-65研究成果),不相关或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不能计入该项目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结题分为通过结题和暂缓结题两类,暂缓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1年内按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第二次结题验收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终止、强制终止和不通过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财政资助经费收回。强制终止和不通过结题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同类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促进研究项目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专项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后决定。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