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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教字﹝2025﹞48号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海科教字﹝2025﹞48号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发表时间:2025年05月29日
浏览量:162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文件

 

海科202548


 

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改进和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位工作实际需求,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研讨修订,现制定完成《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学校学位评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5年5月29日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我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保证学位授予水平和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和《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权限授予学位、决策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授予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非职务委员由学校的教务处处长、级及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各院(部)负责人及其他较高专业荣誉或专业人才称号的教师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学位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相关新任职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定期发文公布;非职务委员调整,需经学位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以学院为单位,承担学位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委员构成,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相同;学位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学位委员会委员并具备教授特殊情况可为副教授职称,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熟悉学位管理及专业建设的专家;分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报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相关学院教学秘书兼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日常事务。学位办设在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学位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和学术不端等事宜;

(四)审议学位点的增设、撤销或调整事宜;

(五)审议学位点核验工作方案及学位点自评报告;

(六)审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七)指导、监督学位分委会工作;

(八)完成学校授权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制订所辖学科的学位标准、学位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审议本学院学位点增列、调整或撤销的申请报告,并报学位委员会审核

(四)负责指导、监督本学院学位点的评估工作

(五)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向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等);

(八)完成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未有特殊说明,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事项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办请假,并由学位办向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列席制度。根据议题内容,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并听取汇报、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结果设置一周公示期,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重要文件建档归档制度。会议决定、评定、裁定等事项,由学位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