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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必读!这些规则关系成绩有效性!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必读!这些规则关系成绩有效性!
作者:学工处
发表时间:2025年03月28日
浏览量:309

计算机等级考试

倒计时1天!

各位同学

你们准备好了吗

别担心

学工君已为你整理了一份攻略

助你轻松应对考试

顺利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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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

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打印时间:3月24日9:00至3月30日18:00

打印入口: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ncre.neea.edu.cn/),自行打印准考证。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等内容,严格遵守考试有关规定。请注意: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试必备材料

1.证件要求:

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身份证丢失或正在办理中的考生,须携带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入场。因手机禁止带入考试区域,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请广大考生注意。

2.考试用品:

仅允许携带准考证注明可用的文具(如黑色签字笔)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耳机、电子设备、草稿纸等物品。

考场规则与纪律

1.入场时间:

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考生应至少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牢记各科目考试时间,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信息,合理规划安排,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检查、身份验证时间;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或封闭区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

2.违纪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将导致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组织作弊、传播试题答案的,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并受到严惩。

其他重要提醒

1.考前准备:

提前规划路线,熟悉考点地址(以准考证为准),建议考前一天踩点。

注意天气变化,合理选择交通工具,预留充足时间。

2.成绩查询与证书:

成绩约在考试后2个月公布,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ncre.neea.edu.cn/)查询,考生可自行下载打印。

3.防诈骗提示:

警惕“助考包过”等虚假信息,考试公平公正,切勿轻信非法渠道!

考场规则

1.考生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入场时主动出示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护照)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和安检,并在《上机考场考生签到表》上签名。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

3.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

4.考前5分钟,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不相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5.待监考人员发布“考试开始”的指令后,开始作答。

6.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7.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8.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9.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10.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11.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待监考人员确认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12.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不得再重返考场。

13.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教育部33号令)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最后的冲刺啦,同学们!

每一个代码字符都是你铺就未来的基石

每一次调试都是思维的淬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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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难过关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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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请相信,你的努力终会编译成成功的程序!

稳住,我们能赢!考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