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汉语的推广,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培养章程。
第二章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教师培养目标
第二条 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需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条 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四条 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第三章 监督及保障
第五条 校语言文字委员会对教师“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负全面管理与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 校语言委员会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措施到位。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推广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公共课部对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和活动组织进行创新实践。
第八条 学校为语言文字工作提供活动经费,调动教师参与语言文字工作培训和相关活动的积极性。
第四章 检查制度
第九条 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每月定期检查和评价教师课堂用语及汉字书写的规范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语言文字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语言文字委员会主任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