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处
当前位置:
首页
发展规划处
政策法规
09-27
2022
247个职业本科专业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序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21农林牧渔大类2101农业类1210101现代种业技术2210102作物生产与品质改良3210103智慧农业技术4210104设施园艺5210105现代农业经营与管理2102林业类6210201智慧林业技术7210202园林工程8210203木业产品智能制造2103畜牧业类9210301动物医学10210302动物药学11210303宠物医疗12210304现代畜牧2104渔业类13210401现代水产养殖技术2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2201资源勘查类14220101资源勘查工程技术2202地质类15220201环境地质工程2203测绘地理信息类16220301导航工程技术17220302测绘工程技术18220303地理信息技术2204石油与天然气类19220401油气储运工程20220402石油工程技术2205煤炭类21220501智能采矿技术22220502煤炭清洁利用工程2207气象类23220701智慧气象技术2208环境保护类24220801生态环境工程技术2209安全类25220901安全工程技术26220902应急管理2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2301电力技术类27230101电力工程及自动化28230102智能电网工程技术2302热能与发电工程类29230201热能动力工程2303新能源发电工程类30230301新能源发电工程技术2304黑色金属材料类31230401钢铁智能冶金技术2305有色金属材料类32230501材料化冶金应用技术33230502金属智能成型技术34230503储能材料工程技术2306非金属材料类35230601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36230602新材料与应用技术2307建筑材料类37230701建筑材料智能制造24土木建筑大类2401建筑设计类38240101建筑设计39240102建筑装饰工程40240103古建筑工程41240104园林景观工程42240105城市设计数字技术2402城乡规划与管理类43240201城乡规划2403土建施工类44240301建筑工程45240302智能建造工程46240303城市地下工程47240304建筑智能检测与修复2404建筑设备类48240401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4924040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2405建设工程管理类50240501工程造价51240502建设工程管理2406市政工程类52240601市政工程53240602城市设施智慧管理2407房地产类54240701房地产投资与策划55240702现代物业管理25水利大类2501水文水资源类56250101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技术2502水利工程与管理类57250201智慧水利工程58250202农业水利工程59250203水利水电工程60250204治河与港航工程2503水利水电设备类61250301水利水电设备及自动化2504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62250401生态水利工程63250402水环境工程26装备制造大类2601机械设计制造类64260101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65260102智能制造工程技术66260103数控技术67260104工业设计68260105工业工程技术69260106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2602机电设备类70260201装备智能化技术71260202制冷与空调工程72260203电梯工程技术2603自动化类73260301机械电子工程技术74260302电气工程及自动化75260303智能控制技术76260304机器人技术77260305自动化技术与应用78260306现代测控工程技术79260307工业互联网工程2604轨道装备类80260401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技术81260402轨道交通智能控制装备技术2605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82260501船舶智能制造技术83260502船舶动力工程技术84260503船舶电气工程技术2606航空装备类85260601航空智能制造技术86260602飞行器维修工程技术87260603航空动力装置维修技术88260604无人机系统应用技术2607汽车制造类89260701汽车工程技术90260702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91260703智能网联汽车工程技术27生物与化工大类2701生物技术类92270101生物检验检测技术93270102合成生物技术94270103农业生物技术2702化工技术类95270201应用化工技术96270202化工智能制造工程技术97270203现代精细化工技术98270204现代分析测试技术28轻工纺织大类2801轻化工类99280101化妆品工程技术100280102现代造纸工程技术2802包装类101280201包装工程技术2803印刷类102280301数字印刷工程2804纺织服装类103280401现代纺织工程技术104280402服装工程技术2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2901食品类105290101食品工程技术106290102食品质量与安全107290103食品营养与健康2902药品与医疗器械类108290201制药工程技术109290202药品质量管理110290203医疗器械工程技术111290204药事服务与管理2903粮食类112290301现代粮食工程技术30交通运输大类3001铁道运输类113300101高速铁路工程114300102高速铁路动车组技术115300103高速铁路信号控制技术116300104铁道机车智能运用技术117300105高速铁路运营管理3002道路运输类118300201道路与桥梁工程119300202智能交通管理120300203汽车服务工程技术3003水上运输类121300301航海技术122300302港口智能工程技术123300303轮机工程技术124300304国际邮轮运营管理125300305水路运输与海事管理3004航空运输类126300401民航运输服务与管理127300402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技术128300403智慧机场运行与管理129300404通用航空航务技术3006城市轨道交通类130300601城市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技术131300602城市轨道交通设备与控制技术13230060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营3007邮政类133300701邮政快递管理31电子与信息大类3101电子信息类134310101电子信息工程技术135310102物联网工程技术136310103柔性电子技术137310104光电信息工程技术3102计算机类138310201计算机应用工程139310202网络工程技术140310203软件工程技术141310204数字媒体技术142310205大数据工程技术143310206云计算技术144310207信息安全与管理145310208虚拟现实技术146310209人工智能工程技术147310210嵌入式技术148310211工业互联网技术149310212区块链技术3103通信类150310301现代通信工程3104集成电路类151310401集成电路工程技术32医药卫生大类3202护理类152320201护理3203药学类153320301药学3204中医药类154320401中药制药3205医学技术类155320501医学检验技术156320502医学影像技术157320503医学生物技术158320504口腔医学技术159320505放射治疗技术160320506呼吸治疗技术3206康复治疗类161320601康复治疗162320602康复辅助器具技术163320603言语听觉治疗技术164320604儿童康复治疗3207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165320701公共卫生管理166320702职业卫生工程技术167320703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技术3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168320801健康管理169320802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170320803医养照护与管理3209眼视光类171320901眼视光技术33财经商贸大类3301财政税务类172330101财税大数据应用3302金融类173330201金融管理174330202金融科技应用175330203保险176330204信用管理3303财务会计类177330301大数据与财务管理178330302大数据与会计179330303大数据与审计3305经济贸易类180330501国际经济与贸易3306工商管理类181330601企业数字化管理182330602市场营销3307电子商务类183330701电子商务184330702跨境电子商务185330703全媒体电商运营3308物流类186330801物流工程技术187330802现代物流管理34旅游大类3401旅游类188340101旅游管理189340102酒店管理190340103旅游规划与设计3402餐饮类191340201烹饪与餐饮管理35文化艺术大类3501艺术设计类192350101工艺美术193350102视觉传达设计194350103数字媒体艺术195350104产品设计196350105服装与服饰设计197350106环境艺术设计198350107美术199350108公共艺术设计200350109游戏创意设计201350110展示艺术设计202350111数字影像设计203350112时尚品设计3502表演艺术类204350201音乐表演205350202舞蹈表演与编导206350203戏曲表演207350204舞台艺术设计3504文化服务类208350401文物修复与保护36新闻传播大类3601新闻出版类209360101网络与新媒体3602广播影视类210360201播音与主持211360202影视摄影与制作212360203数字广播电视技术213360204影视编导214360205全媒体新闻采编与制作215360206数字动画37教育与体育大类3701教育类216370101学前教育3702语言类217370201应用英语218370202应用日语219370203应用韩语220370204应用俄语221370205应用泰语222370206应用外语223370207应用西班牙语224370208中文国际教育3703体育类22537030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226370302休闲体育227370303体能训练228370304电子竞技技术与管理38公安与司法大类3802公安技术类229380201刑事科学技术230380202网络安全与执法3803侦查类231380301刑事侦查3804法律实务类232380401法律3805法律执行类233380501刑事矫正与管理234380502司法警务管理235380503综合行政执法3806司法技术类236380601智慧司法技术与应用3807安全防范类237380701数字安防技术238380702国际安保服务与管理39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3901公共事业类239390101社会工作240390102党务工作241390103智慧社区管理3902公共管理类242390201民政管理243390202人力资源管理244390203行政管理245390204外事实务3903公共服务类246390301现代家政管理247390302智慧健康养老管理
09-15
2022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中国工程院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加快培养更多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工程院、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专项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对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协调匹配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校企联合实施学徒培养和在职员工培训,健全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新机制,形成为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系统储能、赋能的人才培养培训生态。  二、工作目标  面向重点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职业场景下人才紧缺技术岗位,遴选发布生产企业岗位需求,对接匹配职业教育资源,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主要培养形式,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现场工程师培养标准,建设一批现场工程师学院,培养一大批具备工匠精神,精操作、懂工艺、会管理、善协作、能创新的现场工程师。到2025年,累计不少于500所职业院校、1000家企业参加项目实施,累计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三、重点任务  (一)校企联合实施学徒培养。项目企业设立现场工程师学徒岗位,明确岗位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学徒参照企业职工或见习职工享受相关待遇,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学徒培养和员工职业教育。校企共同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开发建设核心课程、开发建设高水平教材以及配套的数字化资源,基于真实生产任务灵活组织教学,工学交替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二)推进招生考试评价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根据岗位人才需要,校企联合招生(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项目学校提出招生选拔的标准和要求)。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开展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等人才选拔和培养,实行小班化教学,支持通过中高职贯通培养、专升本等形式提升教育层次、接续培养。校企联合设计和开展教学考核评价改革,开展职业能力评价,设立淘汰机制,实现动态择优增补。职业能力评价结果作为入职项目企业的定岗定级定薪参考。探索项目企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独立承担学分课程。  (三)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项目企业选派具有教学能力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学徒培养,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岗位实践教学,与学校专任教师共同开展教学研究。项目企业选派的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可以收取课酬。项目学校相关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岗位实践、参与企业工程实践或技术攻关,可以按规定取酬。  (四)助力提升员工数字技能。项目学校发挥办学优势和专业特长,对接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需求,按照企业需要协同开发培训资源,根据企业运行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多种授课方式,面向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入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数字能力提升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标准和模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机制。专项培养计划按照确定需求、联合申报、审核立项、管理评价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详见附件)。教育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工程院、全国工商联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培养计划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具体培养项目的审核把关、指导实施、验收评价。中国工程院负责指导项目规划、推荐相关专家,参与方案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负责遴选推荐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稳定且具有一定培养能力的生产企业,优先考虑产教融合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行业头部企业。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二)合理规划实施。专项培养计划分领域规划、分区域布局、分批次实施。率先在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启动,逐步扩大到其他重点领域。每个项目存续期不低于一个培养周期。支持项目学校建设以学徒制培养为主的现场工程师学院。有关学校和企业不得以项目名义违规收取学费。结束后合作方不得再以国家级项目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各地可参照本计划设计实施省级相关计划。  (三)加强政策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向项目企业倾斜,对纳入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组合式激励。学校参与专项培养计划情况作为高职“双高计划”、中职“双优计划”等考核遴选的参考。鼓励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技能型社会建设试点省份率先制订面向专项培养计划的区域激励政策,对参与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进行补贴,将有关职业能力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政策支持范围。相关省份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时,应对项目学校给予支持,对绩效显著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工程训练中心等的建设投入并给予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中国银行支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培养计划学生奖学金。  (四)强化监督指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偏整改、提出改进建议。各项目单位要扎实推进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沉淀形成范式,确保取得实效。专家委员会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阶段性评价。  专项培养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吴智兵 010-66096266;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 高银阁 010- 68205906;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高国庆 010- 63193653;中国工程院二局 王明岩 010-59300233;全国工商联社会服务部 罗静瑶 010-58050727。  附件: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工作流程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工程院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附件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工作流程一、确定需求。联合发文单位暨协调机制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布局领域和批次安排;有关行业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征集遴选项目企业,向教育部推荐参与企业、学徒岗位以及对合作职业院校的条件要求。  二、联合申报。教育部发布企业和学徒岗位等信息启动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动员有关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协商,校企联合制定方案、签署协议、联合申报。可以多所学校对接同一企业,也可以一所学校对接多家企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并附省级支持政策清单或承诺支持政策清单后,按要求推荐报送教育部。  三、审核立项。教育部牵头组织专家对照条件标准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任务书和进度表等(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公示无异议的,与联合发文单位联合公布项目名单。  四、管理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及时指导纠偏。项目实行年报制度,招生后每两年由专家委员会依托管理系统进行阶段检查。教育部根据检查结果更新淘汰,项目结束时组织绩效评价。
09-07
2022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以下简称《简介》)。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新版《简介》研制的背景。  答:职业教育专业简介是介绍专业基本信息与人才培养核心要素的标准文本,是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深化育人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  此前,中职、高职专科专业简介是分别根据2010年修订的中职专业目录、2015年修订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编制的。2021年,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一体化设计了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体系,并通过新增、更名、合并、撤销等方式,专业总体调整幅度超过60%。作为专业目录更新的工作延伸,迫切需要根据新版专业目录并通过专业简介的形式对专业内涵进行全面、系统、权威的阐释。  二、请介绍一下新版《简介》研制的过程。  答:研制工作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要求,系统总结吸纳专业目录研制成果,积极发挥专家顾问、研究机构、职教学会、各行指委教指委作用,充分调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专家参与,共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工作启动,组织专家研究中高本一体化简介模板框架,设置63个行业领域工作组,分行业领域、分专业类组建研制团队。二是研制初稿,来自4600余家单位的11600余名专家参与起草初稿。三是集中统稿,21个统稿专家工作小组分组分类审核统稿,召开线上统稿会200余场次。四是修改完善,面向地方、行业、学会协会、院士专家等征求意见,先后收到5700多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最终成稿。  三、新版《简介》的体例和内容较原来有哪些变化?  答:新版《简介》将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简介框架统一调整为9项内容: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基本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接续专业举例。其中,与原中职专业简介相比,职业面向、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5项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与原高职专科专业简介相比,职业面向、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职业类证书举例4项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从内容上来看,新版《简介》主要有以下显著变化:一是将原“就业面向”调整为“职业面向”,更加明确本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二是将原“职业能力要求”和“主要职业能力”调整为“主要专业能力要求”,按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需求,更加突出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出的主要专业能力要求。三是将原“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和“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调整为“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具体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习实训环节,新版《简介》专业课程体系更加完整,对各学校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更强,同时也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留出了合理空间。四是将原“职业资格证书举例”调整为“职业类证书举例”,按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列举,更加符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有利于推进职业教育岗课赛证综合育人。  四、新版《简介》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体现全局性,呈现人才培养概貌。新版《简介》系统体现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架构,全面展现职业教育各层次各类型专业基本信息,科学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核心要素和环境要求,为学生报考职业院校及继续深造提供权威指导,为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基本遵循,为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聚焦适应性,优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新版《简介》深度匹配新技术和产业变革需要,深度对接职业岗位场景,突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更新课程体系,升级专业内涵,淡化学科教育色彩,同时注重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类通用技术技能培养,强调科学精神、工程思维等的培养,强调全面贯彻质量、安全、绿色等现代产业理念要求,强化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推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改革。  三是注重前瞻性,提升未来职业能力。新版《简介》紧盯行业变革、对标科技创新,优化专业定位,在职业面向中强调专业对应的数字化新职业场景和新岗位,列举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职业类证书,前瞻布局培养学生掌握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未来职业能力,使职业教育专业成为更好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快变量”。  四是发挥整体性,促进贯通融通培养。新版《简介》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不同层次培养规格、能力要求、课程体系,各层次有机贯通、逐层提升。新版《简介》还着力体现职普融通理念,列举职业院校贯通培养中每一层级接续高一层级的专业,为学生继续学习时的专业选择提供参考,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打开通道。  五是保持简明性,展示职业教育良好形象。新版《简介》通篇以列举要点的形式,按照需求导向展开,以高度凝练的“千字文”,将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内化为职业综合素质、外化为行动能力具体要求,课程名称、实习实训内容体现职业教育特点,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让家长能看懂、学校易操作、社会能理解,为社会各界全面认识职业教育提供有效帮助。  五、如何落实好新版《简介》?  答: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力量依据专业目录和简介,修订完善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各职业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专业简介,结合实际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新课程体系,加强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教育,组织好实习实训,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要通过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师研修、集体备课、展示典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案等方式,持续推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
09-07
2022
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专业设置应需而变
9月7日,教育部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专业简介作为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介绍各专业的基本信息与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据了解,旧版中职、高职专科专业简介分别根据2010年中职专业目录、2015年高职专科专业目录编制。时隔近十年后首次大修,新版专业简介主要有以下四点显著变化:一、“就业面向”调整为“职业面向”。这一调整充分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教育目标定位的最新要求,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既包括职前也包括职后的教育与培训。从“就业面向”调整为“职业面向”,更加明确本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专业发展前景更广阔,涵盖内容更丰富。二、“职业能力要求”和“主要职业能力”调整为“主要专业能力要求”。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实施职业教育要根据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从职业的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出主要的专业能力要求,既尊重产业规律,又遵循教育规律,将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内化为职业综合素质、外化为行动能力具体要求。三、“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和“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调整为“主要专业课程与实习实训”。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载体。调整后的专业简介为职业教育全部1349个专业都搭建了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为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基本遵循。同时,在课程名称上淡化学科教育色彩,注重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类通用技术技能培养,强调科学精神、工程思维等的培养,全面提升职业综合素质与行动能力。四、“职业资格证书举例”调整为“职业类证书举例”。这一调整及时反映国家“放管服”改革对职业类证书要求的新变化,同时也更加符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有利于推进职业教育岗课赛证综合育人。通过更新行业企业急需的新型证书,前瞻布局培养学生掌握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未来职业能力,使职业教育专业成为更好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快变量”。例如去年新增的融媒体技术与运营(560213)专业,其职业面向融媒体采编、融媒体运营、互联网信息审核等岗位(群),该专业的职业类证书为“媒体融合运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证书为教育部第四批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培训评价组织为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除“媒体融合运营”证书外,人民在线同批还申报有“舆情监测与分析”“互联网内容风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证书基本覆盖了新闻传播的业务闭环。截至2022上半年,“媒体融合运营”证书申报院校已有70余所,申报人数已达7000余人次。“媒体融合运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主要面向全媒体编辑、全媒体运营等职业岗位,主要完成矩阵建设、用户互动、用户维护、数据分析、社群运营等工作,从事媒体策划、数据分析、运营推广等工作。其专业能力要求、培养目标与融媒体技术与运营专业高度契合,与其专业课程深度融通。北京中教互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多年来深耕教育领域,积极参与了“媒体融合运营”“舆情监测与分析”“互联网内容风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起草、教学资源建设、师资培训工作。下一步,公司将继续与行职委、龙头企业、及各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专业共建、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等方面加强协同,协助院校提升专业“软实力”,打造人才“硬实力”!
09-07
2022
关于发布新版《职业教育专业简介》的公告
2021年3月,我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对职业教育专业体系进行了系统升级和数字化改造。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好专业目录,让办学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加方便准确地了解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我们组织研制了与新版专业目录配套的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全部1349个专业的专业简介,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工作专栏(链接http://www.moe.gov.cn/s78/A07/zcs_ztzl/2017_zt06/)。  请各地结合实际指导职业院校依据新版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全面修(制)订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目标、拓展能力要求、更新课程体系,落实实习实训,加快专业升级,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我们将继续广泛收集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各界反馈,动态更新有关内容。  联系电话:010-66096266。
06-14
202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 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职业教育法实施工作,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有关部署,深化“三全育人”改革,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提高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教育部决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的培育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探索适应中职学生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机制、方法,培育建设一批班主任工作室,推动各地各中职学校进一步提高班主任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优秀的班主任工作队伍。  二、建设任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地区中职学校,对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工作室培育建设工作。  1.完善建设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室建设的主管校领导、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和负责人,德育、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团委、后勤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同制订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建工作团队。根据班级建设管理实际需要,组建规模适宜,年龄、教龄、班主任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及任教课程专业、研究领域、学缘等结构合理的工作室团队。校级工作室以本校班主任教师和作为班主任培育对象的教师为主体,校内外其他方面专家和教师为补充。  3.创新建设模式。深入分析师徒结对、专题任务驱动、专项课题引领、专门课程培训、模块化团队协作等做法的经验、成效和特点,聚焦落实立德树人,围绕班主任工作室定位和总体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兼容并包,创新探索时代特征鲜明、职教特色明显、实际运转有效、预期成果丰富的工作室建设模式。  4.丰富工作载体。围绕班主任沟通交流、政策传导、理论学习、课题研究、专题研讨、跟班见习、带班实践、专项培训、观摩展示、互评互鉴、压力疏导等方面内容,进一步拓展平台、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推动工作室建设走深走实,实现理论学习、工作研究、育人实践和班主任成长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要求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支持力度,指导推进本地区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等,组织本地区班主任工作室加强沟通协作,深化共建共研共享。  2.各中职学校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工作室培育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工作室建设促进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工作改革创新,提升育人质量。  3.要做好有关工作成果的积累、汇聚和共享,成果形式主要包括:(1)有效的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模式、制度体系、机制办法;(2)工作室建设工作特色品牌、载体;(3)典型班主任工作法、育人实践典型案例;(4)有较大影响力的班主任工作室宣传平台、网络阵地;(5)高水平班主任工作研究、实践成果等。  四、其他  教育部将汇聚工作室培育建设成果、典型案例,纳入中职德育工作队伍培训、全国性活动宣传展示等,通过有关媒体、“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推介宣传,面向全国中职学校推广应用,还将开展班主任工作室研讨、交流、共享等方面活动。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小结、工作室建设情况信息表(附件2)、1—2个典型案例(3000字以内)、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张建鹏 刘俊 010-66096478 66097145  电子邮箱:zcsdyc@moe.edu.cn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标准     2.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情况信息表     3.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典型案例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
05-17
202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 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不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现将2022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教教师标准框架  结合职业分类大典修订,修订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校长职业标准,研制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逐步建立层次分明,覆盖公共课、专业课、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的教师职业标准体系。研制新时代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标准。研制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提高职教教师培养质量  (一)逐步提升教师培养学历层次。在学位授权点审核和招生计划管理中,对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特别是长期从事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院校给予支持。鼓励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职业技术教育硕士,通过一体设计、衔接培养、分段考核、定向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培养内容的衔接性、课程设计的完整性、能力素质的综合性。  (二)支持高职院校在职教师学历提升。鼓励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教师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原校履约任教。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探索脱产学习与在岗实践相结合的培养形式,学中用、用中学。  (三)探索多主体跨界协同育人路径。支持地方整合综合(理工科)院校、师范类院校和行业企业优势资源,多主体协同参与职业院校教师培养模式。鼓励高水平学校具有深厚产教融合基础的专业二级学院与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学院资源互补、协同育人。  三、健全职教教师培训体系  (一)实施“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利用中央部门预算资金,设立“职教国培”示范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团队研修、校长培训和教师培训,发挥高端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职学校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二)调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布局。统筹考虑职业教育层次、地区经济产业和地域特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对承担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的单位(机构)进行调整,遴选认定一批“十四五”期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书记)培训基地,展开梯次迭代培训。  (三)打造高水平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结合新专业目录调整和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紧缺领域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对现有各类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进行调整,定期轮转。对部分培训资源缺乏的地区,经地方申报,建立临近区域协作、送教上门等培训机制。加强培训资源建设的动态更新、调剂共享,满足教师需求。  (四)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对各地和承训机构(单位)实施全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下简称素提计划)的视导调研,多渠道组织参训教师匿名评教,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在经费拨付、任务调整、考核奖励中的权重。发挥国家级基地在培训团队、资源和条件等方面优势,加大各地遴选国家级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比重。  (五)加强教师发展(培训)中心建设。依托现有教师联盟(组织)、国家级基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发挥职教高地和产教深度融合地区优势,支持分区分片成立职业院校教师发展联盟,带动各地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动教师紧盯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课程开发和实践教学,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六)推动职教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在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开辟教师学习研修板块,面向所有老师共享共用。发挥国家级项目承担单位、“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等引领带动作用,分层次、分专业建设教师培训优质资源。结合“职教国培”示范项目、职教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等项目建设,开设研修专栏,逐步实现项目申报、组织、评价等一体化建设。  四、创新职教教师培训模式  (一)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加强询导调研,过程管理,年底对首批团队进行验收,系统梳理建设成果。通过国家示范引领,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展开省级、校级创新团队整体规划和建设布局,形成团队建设网状体系,带动“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建设。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适时恢复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分批次、成建制出国研修访学。  (二)实施职业院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计划。启动全国职业院校名校长(书记)为期3年的培养培育。启动建设一批国家级“双师型”名师(名匠)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由院校教学名师或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专兼职)组建。通过定期团队研修、项目研究、行动学习等方式,进行为期3年的分阶段研修。建立国家杰出职业教育专家库及其联系机制。  五、畅通职教教师校企双向流动  (一)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对国家级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进行调整补充,加强规范管理,调动企业承担更多培训义务,形成政、校、企合力。将地方优质企业基地纳入全国基地网络,为教师提供更多优质资源和选择空间。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布实践项目、创新实践课程、记录培训轨迹,实现校企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院校教师每年完成至少1个月的企业实践。  (二)实施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计划。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三)建设兼职教师资源库。丰富拓展职业教育教师选用渠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企业和专业领域,遴选有经验的人才到高职院校兼职任教。组建兼职教师资源库,在相关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和更新,拓宽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渠道。  六、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良好氛围  在“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评选中,充分考虑职业院校。利用中央媒体、教育媒体和教育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教育要情》《教育部简报》《中央教工领导小组教育情况通报》等多种渠道,加大职教教师队伍建设内宣、外宣力度。加大对地方、学校、团队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调动全社会广泛发声、广泛关注,营造职教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
05-05
202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 “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及承担单位  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共设置培训团队研修、教师培训、校长(书记)培训3大类8个项目24个子项目,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承训单位43个(名单见附件1)。  (一)培训团队研修。设置培训管理者研修、公共基础课培训者团队研修、专业课培训者团队研修3个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教师培训。设置专业领军教师高级研修、紧缺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优先发展产业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和公共基础课教师示范培训4个项目,由北京大学等30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三)校长(书记)培训。设置校长高级研修1个项目,由天津大学等5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完成项目编班(5月14日前)。各承训单位完善项目培训方案,经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培办)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并在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网址:http://study.tcc.edu.cn/)完成编班,公布培训方案 。  (二)落实参训人选(5月16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下达培训指标和网上报名卡,相关院校在核对并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参训教师个人信息后,组织教师登录学习平台注册报名。管理系统未录入和信息不完善的教师不能参与报名。  (三)组织资格审查(5月18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通过学习平台对学校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结果,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  (四)发布开班通知(5月18日前)。承训单位统一在学习平台发布开班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自行登录查看,按要求组织学员参训。  (五)开展培训(5月22日—10月底)。承训单位按照培训方案展开培训,严格落实制度、人员、经费、后勤等各方面保障,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培训工作安全顺利,取得实效。  (六)学员评教。承训单位于项目培训结束前1天,集中组织学员通过平台匿名评教和参与满意度调查,国培办于培训结束1个月内对参与项目的院校展开满意度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确定人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要结合本地区教师队伍结构和产教深度融合领域相关专业情况,合理分配参训指标,从人选推荐开始,提前筹划考虑参训人员返岗后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等工作。特别是教师培训管理者高级研修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研修项目,要确保参训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将培训成果辐射到本地区教师培训相关单位。  (二)提高培训质量。承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22年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10号)明确的项目要求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课教师培训项目应有行业优质企业参与,用好实训基地,对接新技术,新职业场景,设计实践能力培训模块。要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培训预案,创新培训方法模式,利用好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校线上培训资源,2022年9月1日前仍较难线下开展的,应及时转为线上培训,确保等质同效。培训绩效将作为次年项目申报资质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监管。承训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699号),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培训资金用足用好。线上培训可参照50人(含)以内的同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0元/人/学时、50人以上的同步在线培训不高于3000元/学时,异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各承训单位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培训工作的影响,调整项目预算,于2022年5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培办。  (四)确保培训效果。承训单位要对学员参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培训期间至少向国培办报送2份宣传简报。培训结束后,要形成完整的数字化培训包并进行审核,其中60%以上课程资源为视频资源。承训单位要按照要求,于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资源传至指定学习平台并负责学习平台维护管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吴慧明、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  国培办:孟金梅、李新发,022-28112893、88289040;邮箱:zzgp07@126.com;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邮编:300222。  附件:1.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2.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地区名额分配表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
04-22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公民从事特定职业有接受相应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升级整体规划、统筹实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参与、支持和开展职业教育,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和失业人员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等,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条 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确定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协调管理,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制度,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进职业教育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国家促进军民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将军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经审批,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同时可以保留技师学院名称和功能。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经过认定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统计和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提供职业教育政策咨询建议,协助推进职业教育重大改革,指导开展职业教育考核、评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组织或者鼓励行业、企业、学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根据授权开展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县域职业教育发展等职能。第二十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或者根据授权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组织或参与组建全国性、地方性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和培训上岗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聘用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聘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或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企业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优惠。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办学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或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二十七条 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发职业教育网络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学校治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实习实训场所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五)与行业、企业建立密切、稳定合作关系。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宏观管理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组织开发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职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优化职业学校区域布局,指导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建立办学规模、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第三十二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职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职业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行业、企业、社区、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作为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职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或者与行业企业共同举办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企业,或者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项目、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合作;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应当与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与保障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认证。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并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津贴。职业学校实施前款规定的社会服务、经营活动收入和开展实习实训、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培训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第三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免收学费,享受财政经费补贴。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培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国家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健全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培养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保证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可以担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并根据其技术职务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聘任、考核、晋职、待遇的专门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有一定比例编制,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参与人才培养、重大工程联合攻关等工作。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全面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录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协助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岗位。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职业学校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和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有关职业培训经历、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培训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艰苦、特殊行业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提供资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以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按照当地公办职业学校标准或者一定比例,向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拨付生均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也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优惠。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应当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就业、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等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预算核拨职业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实施职业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企业或者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承担职业教育经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聘用未经过职业教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合格职工,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人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六条 职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招生、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和培训合同约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实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认证的机构,在评价、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收取费用的,校企合作中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实行行业禁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接收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学和安全管理责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八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加入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公办职业学校,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但是以财政性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职业学校。第六十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04-22
2022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把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细化为具体行动。为做好“职教20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职教20条”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李克强总理就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职教20条”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教育战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好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动校企形成命运共同体;落实好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交汇期。2035中长期目标和2050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既有利于缓解当前就业压力,也是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职业教育要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加强技术技能积累,努力站在服务国家战略最前沿,为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支撑。要强化人才的有效供给和适度超前储备,为社会成员就业创业、在岗提升提供保障。要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让三百六十行人才荟萃、繁星璀璨。(三)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我国教育总体已进入世界中上行列,正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也就没有教育现代化。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可以为其他教育改革探索经验,有效分解高考压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成才路径。要下大力气抓好改革,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有机衔接,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二、逐项推进“职教20条”重点任务的改革攻坚“职教20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长期以来“单纯的学历教育”或“简单的技能教学”两个倾向,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长期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难题的政策措施。职业教育战线要以深化改革和狠抓落实为重点,逐项落实“职教20条”提出的各项任务。(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完善中职生均拨款、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贡献。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改革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提高办学质量,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要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更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接受高等职业教育,2019年大规模扩招100万人。要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要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成员广泛开展职业培训,积极承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要鼓励职业院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二)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狠抓教师、教材、教法,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促进校企“双元”育人,提升受教育者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专业、课程、教材改革,提升实习实训水平,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要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专业建设,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组织选派骨干教师海外研修,推动校企人员双向流动。要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狠抓制度、标准、规范落实。(三)实施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主动适应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等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要加强规范引导,尽快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培育一批优质的培训评价组织,做好职业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要突出重点领域,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抓紧启动试点,源源不断为各行各业培养亿万高素质的产业生力军。要结合1+X证书制度试点,探索建设“学分银行”,探索构建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加快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四)完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和组合式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要建设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要建立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要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要在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同时,督促地方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五)厚植各方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要牵头落实好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项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形成政策合力。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提供重大政策咨询。要持续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多渠道总结提炼和宣传推介优秀案例,讲好职教故事,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三、扎实做好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教育战线要把学习贯彻落实“职教20条”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全国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周密部署、统一安排、逐项落实、压实责任,确保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方案,按照“职教20条”逐项分解,确定任务分工,并及时向本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列入党委和政府专题研究和重点部署的工作内容,推动地方全面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提出本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思路、战略和重点工作,提出深化改革、开展试点等的具体方案。各地要迅速掀起宣传研究“职教20条”精神的热潮,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主流媒体和各种新兴媒体主动发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撰写专题文章、主动解读宣讲,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学习交流、课题研究和宣传解读。要组织职业院校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领会,形成思想共识。要联系地方主流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经验做法、成果贡献等,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抓好重点任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推动分省签订部省落实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备忘录。要组织实施好重点项目,体现改革导向,抓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薄弱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1+X证书制度试点、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数字校园”建设、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鲁班工坊”项目等。要注意提炼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不断完善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三)强化实施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推动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要完善地方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国资、扶贫、税务等有关单位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地方职业教育指导咨询机构,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要加强督促检查,压紧压实责任,并每半年向我部汇报进展情况。我部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国务院大督查、教育督导等方式,对各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国务院,对真抓实干的地方进行重点激励。各地学习贯彻情况、落实方案,请于2019年6月底前报我部,我部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教育部2019年5月6日